辽宁省实施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

导语 辽宁省已启动对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阶段性生活救助措施。

  从2007年8月至12月,辽宁省对城市低保户和处于城市低保边缘状态的城市贫困居民实施暂定为期5个月的阶段性生活救助。为此,省政府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因猪肉等食品价格上涨对城市贫困居民实施阶段性生活救助的通知》。

  《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城市低保边缘户是指其收入水平虽然处于城市低保线以上,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了专项救助后的低保对象的城市居民。其救助项目主要包括: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等。关于上述内容的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的实际情况确定。《关于因猪肉等食品价格上涨对城市贫困居民实施阶段性生活救助的通知》规定,针对基本食品涨浮实施阶段性救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发不少于15元的临时救助金。

  省政府已经向各市下拨了阶段性救助金的补助金,全省各地已开始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通知》要求,要在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起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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